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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商与某建筑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方与承包方擦出的“火花”的利益

----工期延误,责任谁承担及违约金如何计算?

 导读

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形下,开发商(发包方)与建筑商(承包方)之间因工期问题引发的利益纠纷更加突出。开发商为了工期尽快或如期完成,催促建筑商每夜每夜的加班施工,即使多付一点钱。但是,工期如期完全却又是凤毛麟角的事。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阳青律师近期已连续承办多起类似案件的二审,案件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工期延期责任人及违约金计算的问题。

 

 案情回放

20095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承包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并对建筑面积、固定单价、工期及违约金等做出约定。2009618日,B公司进场开工,至2011125日工程1#2#3#4#5#6#栋竣工。施工过程中,A公司为避免B公司一再延误工期,被迫累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02900706.6元(至20121212日)。但工期最后还是延期了40多天,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万左右。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原判逻辑

在本案一审中,AB公司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工期延误系B公司的责任,B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600万元。

 

 案件聚焦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接受B公司委托,由本所主任阳青律师亲自挂帅,代理B公司上诉。通过收集证据仔细分析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阳青律师归纳本案要点如下:

一、工期延误40多天非B公司全部责任

B公司延误的工期只有20天,其余有5天是因为天气炎热、暴雨等恶劣天气原因,根据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工期应顺延5天,还有15天是因A公司建房手续不齐而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补齐而停工的。

二、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向B公司释明可以主张减少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中,B公司主张自己没有违约,违约者系A公司。在这种否认前提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向当事人释明是否主张减少违约金。一审没有向B公司释明不合法。故在二审中应予以纠正。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本所主任阳青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150万。B公司此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且B公司在听取我方建议后,还委托本所阳青律师代理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赔偿损失。

 

 案例启示

处理违约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注意事实的挖掘,特别是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工期延误导致违约的情况很常见,而且一般或多或少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深入分析违约责任大小的分配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且在诉讼要注意是否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诉讼麻烦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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