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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专访之“互助献血之我见”

1、互助献血是一种法定的献血形式,是义务献血的补充,它对于缓解当前血液供给紧张(俗称“血荒”)的现象有着其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血。

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八条规定,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2、从立法层面看,现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还有待进一步出台规范细则就互助献血的操作规范、流程及其待遇等问题加以明确,以防止制度出现异化、“变味”——诸如:不少人利用制度本身的缺陷“卖血牟利”、本应是自愿的“互助”变成了“强制”等。

3、应加大对献血法的宣传和加强卫生宣教,普及献血知识,让公众认识到血液的珍贵、认识到规范采供血工作的必要性,从而提高义务无偿献血的比例;同时,也要将献血及用血制度透明化,减少社会大众对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的误解,真正动员社会各界更多的公众参与到无偿献血中来,而不是一味的以互助献血来解决“血荒”,甚至反客为主,使得义务献血逐步萎缩。

总之,互助献血是无偿献血的一项补充性制度,是在血液供应紧张的状况下所采取的血液供应机制。每个公民都应当将献血视为一种义务,可以通过互助献血培养互助之心、奉献之情,从而转化为自动无偿献血;只有如此方能防止“社会性失血”!当然,国家也应当履行其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基本职责,加大对用血的专项投入,保障制度的有序落实。

——邹 健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兼医药法务部首席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中医药大学副教授 )1380731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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