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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守正用奇”——根据事务所内部培训即席发言整理

   高瓴资本的张磊做投资的三个哲学观,其中之一“守正用奇”。其出处是老子《道德经》“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我们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也应当学习这个“守正用奇”。“正、奇”体现出事物发展的两个方面,“守正”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基本法律理念,“用奇”是保持质疑、求证、创新的精神。


   一、代理民商案件的“守正用奇”


   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坚持厘清基本法律关系,再查找法律依据、相关案例、证据材料,这样才能“守正”;对自己和对方的观点、证据均提出各种质疑,这样才能“用奇”。

在代理七天(深圳)公司因经营酒店所承租房屋被拆迁诉贾某等12名业主和七天湘楚公司等被告合同(或不当得利)纠纷案过程中,我是这样“守正用奇”的。

   第一步就是分析原告起诉要求返还装饰装修等拆迁补偿款的诉请是何种“债”?这次起诉与该公司两年前的第一次起诉,明显不同。前次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拆迁行为并不是13名被告所实施,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这次起诉很明显不是“侵权之债”,只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两者之一的可能性了。基本法理告诉我们,如果原告确定是“合同之债”,只要我们能证明业主不是其租赁合同相对方即可;如果原告确定是“不当得利之债”,只要我们能证明原告所谓的“不当得利”不是业主占有即可。

   第二步,我就根据以上两种可能的案由,分别组织证据。以业主与第一承租人星联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证明业主的合同相对方不是原告,以业主与星联公司就房屋装修补偿款之间的结算证据来证明占有原告所谓的“不当得利”的人不是业主。这两步就是一种“守正”的律师思维了。

在开庭质证过程中,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发现其提供的“物业交接单”上的物业出租方的印章是“星联公司”并不是其诉状所主张的12名业主。当即在质证时指出原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是星联公司,业主之一的贾某在租赁合同上签名应当是作为星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更不是代理12名业主的行为”。这一招打了原告代理人一个措手不及,这就是“用奇”。

   同时,我们一定要有防止对手出其不意,打我们一个措手不及。防止对手“用奇”,我们的办法是“自我质疑”即“以奇制奇”。还是七天(深圳)公司与贾某等人的案子,在拟提交12名业主的对外出租房屋的《合伙协议》时,我反复质疑自己“这份证据交出去,是否会让对方拿来证明合伙人之一的贾某是代表合伙体签约呢?”最终我决定放弃提交这份证据。因为这份《合伙协议》完全可能让对方主张12名业主是合伙关系,合伙人之一的贾某对外签约是代表合伙体的行为。对自己的证据反复质疑是否会为对方所用,这是我们避免踢“乌龙球”的好方法。

做到“守正用奇”,就能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练就一身“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岗;他横由他横,明月照大江”的九阳神功。“程序上被法官忽悠”“帮对方举证”这些低级错误,更不会发生在你的身上。最终你的执业水平得到提高,你的风采得到充分的展示。


   二、普法讲座的“守正用奇”


   在普法讲座时我们也要“守正用奇”。“守正”就要坚持不出知识上的硬伤,“用奇”就是观念和方法上的“创新”。

   观察活跃在各种讲堂上的律师,他们形式多样的讲座其实以“新瓶装老酒”的居多。有人讲《财富传承》,其内容还是一些继承实务和保险实务中的法律实践;有人讲《新时代企业家的法律思维》,也就是结合最新发生的一些时事,来阐明自己要讲的法律概念和原则。这两个讲座的课题就是一种全新的观念,是理念上的“用奇”。

   我在华程公司讲授施工企业的法律实务时,讲来讲去其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观点。由于能结合该公司的一个兄弟企业的案例和该公司的三个合同进行,收到的效果就是不一样。这种课程内容设计是方法上的“用奇”。

“守正用奇”四个字还可以指导我们营销自己。有人通过扎实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当事人的“口口相传”来营销自己,这是“守正”;有人利用自媒体,自封“大侠”来炒作自己,这是“用奇”。如今律师行业已然成了一个江湖。当下的我们尚年轻,切不可仰视人家而怯懦不前;也不可急于求成,“守正”不足“用奇”有余最终落个被迫退出江湖的结局。请用好“守正用奇”四字真诀,练好内功。假以时日,你定能“我自一口真气足”如张无忌般仗剑律师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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