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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公司、C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民间借贷中那些还款需要注意事

----还款到底该不该抵消借款本金

 

 导读 

在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的同时,困扰他们发展的困境不外乎融资难,如此就激发了民间借贷的活跃度,而因民间借贷的纠纷也就急速增长。近期,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阳青律师承办了几起比较有指导性的二审案件,案件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前面还款是抵扣本金还是还利息的问题。

 

 案情回放 

201328日,A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其股东C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约定B公司A某借款人民币260万元,月利息为2.5%,期限为1年即201328201427日,A某应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款项。A某依约履行了义务,B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还有260万本金及利息10万未归还。A某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和C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归还本金260万元及利息10万元,C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B公司与C某承担。

 

 原判逻辑 

在本案一审中,B公司与C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利息过高不应得到支持,且已归还的款项中多余的100万元应抵扣本金。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与C某的主张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故判令归还本金16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共计170万元。

 

 案件聚焦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接受A某委托,由本所主任阳青律师亲自挂帅,代理A某上诉。通过仔细分析一审中提交材料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阳青律师归纳本案要点如下:

B公司归还的部分款项不应抵扣本金而是利息

B公司依据过高利息不予支持的法律规定,以A某于2014年5月出具的收据为由主张已付款项可抵扣本金100万元的主张不成立。从收据表述的内容来看,只是表明B公司已付款项,但付款时间却没有明确,而且B公司也没有证据予以支持付款时间是在利息还清后可抵扣本金的时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B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本所主任阳青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B公司归还A某借款本金260万及利息20万。A某的诉讼目的得以全部实现。

 

 案例启示 

民间借贷高额利息,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如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维护好自己当事人的权益,这就要求我们律师要仔细、认真的思考分析,注意案件的关键点,结合事实证据去突破或者是说钻法律的空子。更是提醒我们律师在为顾问单位、私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注意风险的把控,正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上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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