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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和学习会】—张品律师主讲—《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6月 12日,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一次的学习会议,本周学习内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由张品律师主讲。

会议内容:

1.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2.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5.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7.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8.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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